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02民初1698号 原告: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121193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新城路与花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鸿都大厦B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975321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原告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 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受理费2423.0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