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259号
原告:***。
被告:广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