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509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9875K。
法定代表人:张庆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新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刘春卫,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春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3750元及吊车使用费6080元,合计9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带自有吊车于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在××镇××村××小区(归属张庄小队)干活,当时该工程由项目经理***将部分工程二次转包于崔铁成承包队,崔铁成又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于刘春伟承包队,我在刘春伟的承包队中进行按天记工工作,当时承诺主体工程结束后进行工资结算,后因工程资金紧张至今未支付工资及吊车使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驳回其起诉。另原告所诉被告刘春卫(伟)身份信息亦存在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