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877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霞,系***婆婆。
被告:***,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在萍,济源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凡,系***儿子。
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
法定代表人:卫汉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战利,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五合,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9.64元,减半收取计3444.82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履行)。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