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东1500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0ULT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987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2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金及相关款项370248.90元。因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买卖合同、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2年9月7日采取冻结措施,限期一年。
2、**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济源市××路××号(产权证号:沁园办字第00071786)、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南路东侧煤炭高压西侧(产权证号:济国用(2013)第1××8号)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限期三年。
3、**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城汽车牌(豫UZ××**)汽车,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限期两年。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8日,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不动产、公积金情况: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南路139号(产权证号:沁园办字第00071786)、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南路东侧煤炭高压西侧(产权证号:济国用(2013)第1××8号)的房产登记信息;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线索,本院予以调查核实。
五、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70248.9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370248.9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