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东1500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0ULT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987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豫142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757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