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439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