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439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