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7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男,1972年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男,1972年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宾与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符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