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新化县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联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娄底湘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22民初174号
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化县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新化县上梅镇工农村凌角塘22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联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康园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娄底湘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新化县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联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娄底湘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联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娄底湘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伍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国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