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执监3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荣兴路交汇处。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塔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塔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辽1002执545号。本案属于超期未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