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与荣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北岸华庭社区一层156号。
法定代表人:刁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晨,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刁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10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10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3元,减半收取6111.50元,由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732元,由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3元,减半收取6111.50元,由辽宁文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任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