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0执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荣兴路交汇处。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属白塔法院管辖,由白塔法院执行更合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由白塔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杨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