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11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荣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北岸华庭社区一层156室。
法定代表人:刁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辽101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842314.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文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辽101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后,并未开始实施保全行为,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鼎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842314.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蓉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