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申1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区**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东,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煤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5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合法。劳动者负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责任,而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加班费已付的责任。本案中,***提交考勤表证明加班事实,霍煤实业公司亦认可存在加班,***的举证责任已完成。但霍煤实业公司仅提交法定节日假加班费发放证据,未完成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误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认定为全部加班费错误,二审判决以考勤表不能证明***出勤时间24小时都在工作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加重了***的举证责任。霍煤实业公司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制度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未向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与霍煤实业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应另行主张加班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实施方案》仅提供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待岗协议一年后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方案,前者优于后者,在此情形下,***只能选择对其较为有利的方案。即霍煤实业公司提供给***的两个选项不是同等条件的,***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签订《领取补偿金确认书》,给付的金额远少于***应得加班费总额,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霍煤实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适当。***主张其上24小时休24小时与客观事实不符。受订单量、天气、岗位等因素影响,霍煤实业公司职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2014年至2016年6月从事调度工作,2016年7月至2019年从事门卫工作,并非24小时都有工作任务,能够保障其休息。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且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一、二审判决充分考虑行业生产用工的特点、用工实际情况,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正确。(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形,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因霍煤实业公司经营困难,经与职工、劳动监管部门多次沟通后,制定《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实施方案》,该方案充分考虑职工需求,征得职工同意,且在劳动监管部门备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在职工安置过程中,霍煤实业公司与职工进行了充分的磋商、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一、二审判决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实施方案》《领取补偿金确认书》合法有效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霍煤实业公司因经营原因,于2019年8月9日制定了《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实施方案》,并已就该方案向***征求意见,***表示同意,并已领取了补偿金。在由***签字确认的《领取补偿金确认书》中,载明***对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依据及最终金额不持异议;其与公司在此之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均再无纠纷。故***与霍煤实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补偿问题有过充分的磋商,《领取补偿金确认书》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其主张该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应予撤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在《领取补偿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领取了补偿金,依据《领取补偿金确认书》载明的内容,从领取该补偿金后其与公司就此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事宜再无纠纷,现***主张由霍煤实业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因该请求包含在《领取补偿金确认书》约定内容中,且该确认书已履行,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白海荣
审 判 员 王菁馨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文婧
书 记 员 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