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17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1980年9月19日出生,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煤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0)内05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红霞审判员孙向群审判员石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阿如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