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124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辰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微,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洪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辰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6民初27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12,377.32及逾期利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2019年11月20日之前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沪BUXXXX(2022年1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暂无法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通过线下电话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蒋洪明进行了询问,其书面表示将尽早解决对外债权的实现,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线下电话调查的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释明了财产查询、线上调查、线下约谈等执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6执124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辰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春艳
审判员 杨 柏
审判员 薛云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