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0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风,经理
被执行人东辽县兴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书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付欠款2021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已经将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徐中杰
执行员 赵喜军
执行员 支大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