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

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民终3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六孔桥委警官公寓小区3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李金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545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董超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爨志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永盛公司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30日企航公司未派人到场卸车及清点电梯配件错误,企航公司未到场的原因是永盛公司并未通知企航公司的人员卸车及清点配件,且在该认定事实中并未表述企航公司进场需经过永盛公司通知。原对账单上就有合同取消的事实未予认定。
永盛公司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企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盛公司给付欠款209,084元。
永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企航公司赔偿永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601元及利息损失9528.55元(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暂计算1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永盛公司与企航公司签订《电梯(包括扶梯、人行道)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企航公司为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安装电梯,合同总价款1,228,500元。施工完毕后,永盛公司尚欠企航公司130,784元工程款未付。2017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企航公司对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龙潭精心医院安装电梯,总价款包括2014年所欠工程款130,784元共计1,081,683元。双方约定用江山印象小区的两处房产抵付安装电梯工程款881,683元。企航公司电梯安装人员的住处及水电费由永盛公司负责。2017年6月,企航公司开始为龙潭精心医院进行电梯安装。2017年6月30日,永盛公司购买的电梯运至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工地,企航公司未派人到场卸车及清点电梯配件。2017年7月5日,永盛公司汇入企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风账户5万元。2017年7月25日,永盛公司与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31号楼电梯,已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25万元。企航公司一直未对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工程进行电梯安装。2018年4月8日,经爨志军允许,吉林市军建电梯有限公司为企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风出具鸿博·温馨一期、二期及龙潭精心医院各项费用统计表一份,并加盖了吉林市军建电梯有限公司公章。后李金风通过永盛公司更换了上述统计表,并加盖了永盛公司公章,该统计表鸿博·温馨二期余额一栏书写合同取消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永盛公司与企航公司签订的《电梯(包括扶梯、人行道)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企航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永盛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企航公司主张永盛公司给付工程款209,084元,永盛公司对此无异议且在2017年6月13日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及统计表中均予以确认,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7年6月13日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对龙潭精心医院及鸿博·温馨二期电梯工程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企航公司仅履行了龙潭精心医院电梯安装工程,未履行鸿博·温馨二期电梯安装工程,至2018年4月才在统计表中体现合同取消字样(鸿博·温馨二期余额一栏),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企航公司应负责电梯到场卸车及电梯配件的开箱清点工作,2017年6月30日,鸿博·温馨二期第一批电梯到场,企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企航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故此,永盛公司主张因企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永盛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为永盛公司与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鸿博·温馨二期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价款与永盛公司、企航公司签订的鸿博·温馨二期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价款间的差额,永盛公司与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021,000元,永盛公司与企航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838,899元(1,081,683元-130,784元(鸿博一期工程款)-112,000元(龙潭精心医院工程款)),差额为182,101元。永盛公司主张的数额为200,60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永盛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永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企航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209,084元;二、企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永盛公司损失182,101元;三、驳回永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3036元(已减半),由永盛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3046元(已减半),由永盛公司负担200元,由企航公司负担18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6月30日,永盛公司购买的电梯运至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工地,永盛公司未通知企航公司派人到场卸车及清点电梯配件。2017年7月5日,永盛公司汇入企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风账户5万元,但未明确是温馨二期工程的安装费用。
本院认为,2017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企航公司对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龙潭精心医院安装电梯,2017年6月30日,永盛公司购买的电梯运至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工地,永盛公司未通知企航公司派人到场卸车及清点电梯配件。永盛公司主张其2017年7月5日汇入企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风账户的5万元即为入场通知,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永盛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此笔款项的性质,故只能推定为龙潭精心医院安装电梯工程款,而非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安装电梯入场通知。2017年7月25日,永盛公司与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31号楼电梯,且已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25万元。而企航公司一直未对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工程进行电梯安装。由此可见,永盛公司与企航公司关于吉林市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二期安装电梯的合同已实际解除,2018年4月8日加盖了永盛公司公章的统计表鸿博·温馨二期余额一栏亦书写合同取消字样。因永盛公司主张合同解除,故其依法负有对合同解除原因及过错的举证责任,现永盛公司无法证明其通知企航公司入场履行合同,故其无权请求企航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
综上所述,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4元,由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