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573号
原告: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3004897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大海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7799867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曼曼,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向正,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恒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