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779986746,住所荥阳市大海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72481.5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7248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