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82执38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
***与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26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96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