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791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779986746,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大海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