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稳泰电气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稳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2929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稳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A栋623号。
法定代表人:何桂安,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稳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故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真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