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764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西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叶伯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仲平,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元、财产保全费562元,合计1139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