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124-1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格致,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国,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21元,合计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