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得安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得安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市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02执恢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得安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三明市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得安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安装服务费138483.98元。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9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本息为止。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0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