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冉领花,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曼财富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于丽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103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