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104民初4778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8号区财政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孙红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渭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杰,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舒曼财富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森装饰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未来装饰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光辉、被告佐森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杰、新未来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盛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利率支付利息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1‰的利率支付滞纳金,直至清偿结束时止。2、判令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借款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结束时止:350万×30%=105万。3、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1日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每月按照借取本金月利率的1%支付利息。若被告不能按时偿还,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1‰的利率支付滞纳金;并且还应当按照借款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该笔借款并由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投资收益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四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并且被告自2019年4月11日起拒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息。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佐森装饰公司、新未来装饰公司共同辩称:借款属实,经济形势不好,暂时无法还上。
被告万盛置业公司未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据一:2017年4月11日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据》证明目的:第一、证明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事实;第二、证明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每月按所借资金月利率1%支付利息并按1‰的日利率支付滞纳金的事实;第三、证明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本金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事实;第四、证明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裝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事实;第五、证明四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第六、证明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已收到原告出借的350万元借款的事实。证据二:2017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转款凭证。证明目的: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350万元出借款项的事实。
被告佐森装饰公司、新未来装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万盛置业公司未出庭质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原告城投公司向被告佐森装饰公司出借35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第二条借款用途,企业经营资金周转。第三条利率与利息:月利率1%。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按照信贷周转金办理金额为3%缴纳履行保证金,违约时扣取,履约后可返还或依合同约定抵扣利息。第七条借款的担保,佐森装饰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现应城投公司的要求,由新未来装饰公司和万盛置业公司提供责任担保·····。2、担保期限,随佐森装饰公司向城投公司借款350万元的主债务结清后解除担保关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3、佐森装饰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自下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城投公司有权按照借款本金30%计算要求佐森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借款合同上城投公司、佐森装饰公司、新未来装饰公司、万盛置业公司均盖有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借款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向佐森装饰公司指定账户汇入339.5万元。佐森装饰公司向城投公司出具350万元收据,合同到期后,佐森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10日。后经原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由于原、被告双方认可借款350万元,且有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转款手续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所以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万元,由于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期内月利率1%,逾期违约下月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佐森装饰公司从2018年6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新未来装饰公司、万盛置业公司为被告佐森装饰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故被告新未来装饰公司、万盛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
二、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2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由被告河南佐森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庆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