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103民初1221号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冉领花,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舒曼财富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