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8号区财政局六楼。
负责人:王富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毅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渭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淑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舒曼财富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红,该公司董事长。
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104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二、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0元。因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关账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10901、2015010902、2015010899、2015010900、20150109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0000073、2011003227的土地;轮候查封其位于漯河市××区××与××路交叉口××广场××楼××、××、××、××、××、××、××、××、××、××、××、××、××、××、××、××、××、××、××、××、××、××、××、××、××、××、××、××、××房,2号楼802、1103,4号楼1001、1101,6号楼102、802、1003,7号楼1102、1103房(其中1号楼、2号楼预售许可证号为1145,4号楼、6号楼、7号楼预售许可证号为1065),查封期限为2021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上述房产及土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3、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案审理及执行程序中如查封冻结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风险自负。
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明确具体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