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57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徐世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小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理云,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小冬、顾理云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2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隶属于如皋市,依法应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苏州市吴中区,且由于上诉人病重,行动不便,难以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应诉,间接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于小冬的经常居住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因此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玲
审判员 陈 婧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