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3民终5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
上诉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良、***、***、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良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并且,在审理程序上,一审法院属于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易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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