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391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对原告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9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面第十二行的“案件受理费16149元,由被告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49元,由被告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燕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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