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0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浩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县城渊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44478872。
被执行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西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67641F。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浩客商贸有限公司偿还1017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9元、执行费52.68元,合计人民币10560.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宜春安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入10560.18元及(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