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附**(牛砦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蒲昌路北侧、西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委托鄯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鄯善县××路北侧、××路西侧(鄯国用(2016)第001号)土地一宗;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