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2民初5555号
原告: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27号附4号(牛砦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清,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涤非。
被告: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晋小波。
被告:马涤非,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公司)、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马涤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清到庭参加诉讼,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马涤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共同归还原告货款1365585元以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马涤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中蔼万家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365585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自2017年08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共签订8份销售缝纫设备的合同,合同累计金额共计3322800元整。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1至5个月内付清货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完成全部的设备安装。而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拖欠1365585元货款未付。2019年3月10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中蔼万家公司独自承担1365585元货款的还款义务,被告马涤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中蔼万家公司自2019年3月份起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直至货款全部结清。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被告马涤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今日,中蔼万家公司迟迟不予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三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分别与中蔼万家公司、润兴公司签订多分缝纫机设备销售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的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显示截止2019年2月25日共欠1365585元。2019年3月10日,原、被告各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显示甲方为原告、乙方为中蔼万家公司、丙方为润兴公司,马涤非在《还款协议》尾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各方约定:“甲方向乙、丙双方销售缝设备,甲乙丙三方自2017年08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共签订8份购买合同,合同累计金额共计3322800元整(大写:叁佰叁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1至5个月内付清货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甲方已按照合同完成全部的设备安装。设备运转正常,甲乙丙三方对设备质量均无任何异议。截止到2019年2月份乙丙双方共向甲方支付设备款1957215元,还剩余1365585元整(大写:壹佰叁拾陆万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整)未付。由于乙丙双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马涤非控制的关联公司,故经甲乙丙三方与马涤非共同协商同意:乙丙双方剩余的1365585元货款均由乙方承担,马涤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自2019年3月份起每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直至货款全部结清。如果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马涤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称,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向其偿还过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中蔼万家公司未于2019年4月1日前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原告结清货款,构成违约。故针对原告要求被告中蔼万家公司归还原告货款13655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蔼万家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相应的损失,故原告要求中蔼万家公司自其违约之日(2019年4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马涤非作为保证人,在中蔼万家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马涤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中蔼万家公司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558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马涤非对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4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3545元,由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马涤非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