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中蔼万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48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27号附4号(牛砦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涤非。
被执行人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晋小波。
被执行人马涤非,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01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万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马涤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涤非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涤非所有的粤B×××××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1年
月日止。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谢子龙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102执48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马涤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兴制衣有限公司、马涤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马涤非名下有车辆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涤非所有的粤B×××××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1年
月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附:本院(2019)豫0102执4802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