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44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27号附4号(牛砦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香。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关于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已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83465.73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9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11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83465.73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玉泉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留柱审判员郑奇
审判员 郭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韩   艺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