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1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新围仔新梅十巷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834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110569。
被执行人**,男,1996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租金人民币71040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556.4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4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已经在《查证结果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告知。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隋戎
执行员邹佳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