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979号
原告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朱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2690.58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朱某价值人民币202690.58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