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947号
原告: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新围仔新梅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8343Q。
法定代表人:于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昌,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