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145号
原告: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京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晴,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萌,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速公司)与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乐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乐速公司与浪潮公司签订的《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已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2、判令浪潮公司返还乐速公司合同价款528000元;3、判令浪潮公司以5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返还合同价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乐速公司利息;4、判令浪潮公司支付乐速公司违约金528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浪潮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乐速公司与浪潮公司经多次磋商交流,浪潮公司充分了解乐速公司需求基础上,双方于2019年8月1签订了《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乐速公司及其母公司等其他相关主体作为甲方使用浪潮公司的浪潮GS/PS管理软件,同时约定按照软件使用所在地佳怡物流园所在地,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76万元,合同签订后,乐速公司依约支付首期价款528000元,浪潮公司承诺管理软件整体完成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浪潮公司并未依约推进,难以在约定期限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再次协商决定由原合同约定的浪潮公司提供整体办公管理软件变更为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浪潮公司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应完成整体项目的提交验收工作。双方于2020年2月7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即《补充说明》,约定原告支付的528000首期款变更为人力资源产品的单独整体款项,其他同原合,但浪潮公司再次违约,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2020年7月14日,乐速公司向浪潮公司发函告知解除合同。收到函件后,浪潮公司三个月内未提任何异议,直至2020年10月30日,浪潮公司回函认可违约,仅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浪潮公司违约行为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逾期30日拒不改正之情形,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虽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乐速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浪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任何异议,双方合同确已解除。因乐速公司完全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因系浪潮公司违约所致,故浪潮公司应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浪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了《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依据项目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之约定:“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乐速公司提交其与浪潮公司签订的《山东乐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的,均同意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本案中,乐速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明确载明其办公地址在济南市历城区,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软件使用所在地亦为其公司佳怡物流园所在地,浪潮公司对乐速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及合同履行地点亦认可,同时陈述双方签订合同及洽谈业务均在历城区佳怡物流园进行。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由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