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956号之一
原告: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DIETERMITTASCH。
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877。
法定代表人:王兴山。
原告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切尔公司)与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米切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米切尔公司与浪潮公司签订的《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及《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2.判令浪潮公司返还米切尔公司咨询实施费用人民币145200元;3.判令浪潮公司返还米切尔公司许可使用费人民币80340元;4.判令浪潮公司赔偿米切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7662元;5.判令浪潮公司赔偿米切尔公司由此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含保全、担保费)由浪潮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米切尔公司与浪潮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了《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及《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双方就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约定。米切尔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浪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直接导致合同项下之PSCloud软件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认为浪潮公司应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PSCloud软件且该系统应具有可使用性和操作性。但浪潮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软件系统试运行上线后,未能及时并有效解决系统出现的多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浪潮公司在技术支持上也未能安排人员到位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导致米切尔公司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该套软件系统,同时,无故增加了原告的用工成本,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截止目前为止,原告经过多次与浪潮公司沟通协商解决该定制产品(PSCloud软件系统)及合同解除事宜,均未得到及时有效回复,现原告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切尔公司(甲方)与浪潮公司(乙方)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及《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均系为了定制开发PSCloud系统,可见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发生在济南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将由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二条规定,“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区、高新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