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71号
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路北区果园**新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7134834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542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4元,由原告**市通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