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DIETERMITTASCH,执行董事。 上诉人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2、本案有管辖权的机构应为济南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同时签订了《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浪潮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之附件A》(以下简称:“附件A”)以及子合同《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订阅许可合同”)、子合同《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实施合同”)。依据主合同第一条之约定:“双方均已知悉本合同和附件的内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和附件的规定提供服务,甲方同意接受该等服务。浪潮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之附件A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据此,主合同及附件A之约定应及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整体项目合同。而依据附件A第十九条之约定:“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管辖应为有效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机构应当为济南仲裁委员会。退一步而言,即便订阅许可合同第4.5条约定与主合同及附件A争议管辖约定存在冲突,但订阅许可合同的标的价格为401,700元,仅是主合同项下的一部分,效力仅及于主合同项下的产品订阅许可内容。同时,咨询实施合同中未约定管辖,而附件A的效力是针对整个单主合同项下的内容,故因咨询实施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鉴于订阅许可合同和咨询实施合同系属主合同及附件A项下的两个子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及可分性,且为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审理。故原审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订立在后,应视为对《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但事实上,《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与《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19年9月27日,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不能认定订阅许可合同系对主合同管辖条款的变更。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亦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米切尔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1.1以下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详见附件《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咨询实施合同(详见附件《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故《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及附件A与《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浪潮PSCloud产品咨询实施合同》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附件A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浪潮PSCloud产品订阅许可使用合同》第四条其他4.5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友好协商方法解决,如经30天或双方同意延缓期间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被上诉人依照约定向“乙方”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