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9918号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荣路88弄1号楼2层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