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9918号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荣路88弄1号楼2层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