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执101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市经开区九牧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经营者:**,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执行绵阳市经开区九牧五金经营部与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九牧五金经营部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79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