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04民初95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圣水村1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