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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暂以7471元(含执行费50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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