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315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镇小程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57号银基王朝四期25栋3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又可